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92 备注/文号:闽环保提〔2017〕4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7-07-1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09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7-19 05:1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岳清华委员:

《关于督促福州市环保局严格执法,早日解决福湾路周边工厂污染源的建议》(20171092号)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环境污染问题,派出执法人员与您进行了沟通,并进行现场查处。关于福州机电学校与福建神学院之间部分工厂的污水、废渣、废气、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我厅已责令福州市环保局对相关污染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对小散乱污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一、关于小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针对小散乱污企业守法意识弱、环保设施差,流动性强,且多数违法企业属“三无”企业,查处难度大的特点,我省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以开展区域、行业、流域环境专项检查和整治为抓手,结合环保法实施年活动,开展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重拳出击,向污染宣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2015年至今,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5次“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8053家次,发现各类企业环境违法问题2463项,实施按日计罚38起,查封扣押913起,限期停产110起,移送行政拘留279起,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85起。环保、公安两部门探索协同执法的日常化、规范化,统一部署联勤联动、调配人员装备,合力构建齐管共治的执法新常态,有力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应。

下一步,我们将以新环保法、新修订“两高”司法解释为利器,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用好用足新环保法赋予的环境执法手段,对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依法查处,着力维护福建的清水蓝天。

二、关于环保队伍严格执法问题

近年来,我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勇于担当,严字当头,环境执法成效名列全国前茅,多次受到国家环保部的表扬。为规范执法程序,防范廉政风险,我厅制定了《环保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堵塞漏洞,源头预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排污费征收监督制度。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通过国家强制检定并经定期比对的自动监控仪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数据等,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建立健全排污收费稽查制度,及时纠正排污收费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排污费收缴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人员深入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核实,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二是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严格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做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环境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执法证,严格执行环境现场执法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之相对人的权利业务,制作执法文书等环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重大环境执法项目集体讨论制和报经领导审批制。完善案卷档案,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排污案件按一企一档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情况的稽查,深入企业了解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是建立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在全省环保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案件调查处理复查机制,复查工作由各级环保局法制机构负责,监察机构参与,不定期对重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环境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超越执法权限、违反执法程序、查处结果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和违法执法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次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调离环境执法岗位。性质严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3年以来,环保厅共约谈地市党政领导、环保部门和企业共27次。2016年下半年,省委省政府组成三个环保督察组,分别由省环保厅、发改委、住建厅主要领导带队,进驻龙岩、泉州、宁德开展督察,期间受理转办群众信访事项506件,督察共查处通报289家违法企业,并及时启动问责机制,截止5月,龙岩市问责68人,泉州追责案件10起、追责6人,宁德问责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35起。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我省共约谈979人,追责431人,其中涉及环保部门的约占10%。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消极懈怠,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不查处、不移送,对适用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不力,以及袒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等失职或不作为行为,将严肃处理,努力建设一支干净、忠诚、担当的环保监察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领导署名:朱  华  杨荣郎

联 系 人:王  晶

联系电话:0591—88367372;18150620092

 

附件:1.《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环罚〔2017〕44号)

2.《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环罚〔2017〕45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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