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93
  • 文号: 闽环保提〔2017〕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7-07-19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25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 2017-08-04 11:02

刘传标委员:

《关于环境保护要城乡全覆盖的建议》(提20171257号)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针对“十小”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瞬时性、不定时性,以及经常在夜晚、节假日偷排偷放的特点,打破常规执法,采取突击检查、错时执法,以及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等方式,对涉重金属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针对福州周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我厅分批予以挂牌督办并适时开展后督察。福州市环保局也先后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检查,黑烟污染专项整治、“清水蓝天-利剑行动”,查处取缔了一批城乡结合部的违法企业。您提出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操作性,特别是环境执法全覆盖和全民参与监管的建议正是近年来我们不断推进的工作。下阶段,我厅将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防止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一、关于严肃查处“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相勾结”与“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对为企业提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从严惩罚的建议

为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省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2017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按照职责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予以追究。为防范廉政风险,严格权力运行监管,2015年以来,我厅编印了《福建省环保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手册》,制定《福建省环保厅环保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堵塞漏洞,源头预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了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法治意识。针对一些地方环保工作效率低下,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我厅通过通报、约谈、曝光等手段,对环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提出告诫和批评。近年来,我厅通报批评了一批监管执法不到位的环保部门,指出所存在的消极懈怠,执法疲软,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查、不想查,不会查的问题,促进了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约谈了建陶企业、矿山采选企业、钢铁企业环境整治不到位、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环境问题整治滞后的市县政府领导,督促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污染整治。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有关问责规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消极懈怠,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不查处、不移送,不落实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以及袒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问责。

二、关于乡镇、村“两委”组织对本乡镇、本村负有环保“守土”之责,建立地方干部环保责任制及扩大环保监管队伍“主体”,要实现全民监管的建议

为解决农村环境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问题,近年来,我省通过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环保网格,建立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同时,我们还通过环境宣教、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环保投诉、有奖举报、等方式或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公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目前,我厅与省财政厅正在研究制订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扩大环保监管队伍“主体”。

截至6月底,全省通过环保网格员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共办理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1990件、处罚金额8109万元,其中办理《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和涉嫌犯罪移送案件1287件,办理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6件、罚款数额168.3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811件,限产、停产案件134件,移送行政拘留250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6起。对扫清农村地区环保执法死角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厅将借助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加强对乡镇、村“两委”环保工作考核,促使乡镇、村“两委”把环保工作作为其重点工作之一,增强环保力量,填补农村环境监管盲区,努力打通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同时,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将环境行政处罚、挂牌督办案件、污染投诉件办理结果、重点污染源等信息对社会公开,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努力创建“人人有责任,人人参与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对违法排污企业“零容忍”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以开展区域、行业、流域环境专项检查和整治为抓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开展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重拳出击,向污染宣战。2015年至今,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5次“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8053家次,发现各类企业环境违法问题2463项,实施按日计罚38起,查封扣押913起,限期停产110起,移送行政拘留279起,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85起。环保、公安两部门探索协同执法的日常化、规范化,统一部署联勤联动、调配人员装备,合力构建齐管共治的执法新常态,有力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应。

下一步,我们将以新环保法、新修订“两高”司法解释为利器,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用好用足新环保法赋予的环境执法手段,对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依法查处,着力维护福建的清水蓝天。

四、关于空气监测点要向农村和工业区集中区延伸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制定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水平。“十二五”以来,我省大力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目前,全省9个设区市已建成37座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平潭综合实验区、58个县级城市已建成122座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了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全覆盖。同时,为加强空气污染物的组成及迁移规律的科学研究,我省还建设运行了3座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4座空气质量监测区域站,1个大气环境质量背景监测站。此外,一些地方为准确掌握当地的大气质量和加强考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了约70座省控以下的属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其中,福州市2016年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五。为强化空气污染防治,福州市计划今年新增连江县台菉和晓澳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启动超级空气站三期建设。同时建立快速监测反应机制,在距离每个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500米处8个方向增设空气质量加密网格监控点。下阶段,福州市将继续健全监测网络、优化布点,力争在长乐、福清、连江等地继续增加空气监测点,有效监控大气环境质量。

五、关于福州周边各县要严禁烧煤和以工业下脚料为燃料的查处情况

我厅多次组织开展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周边以及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区域工业企业冒黑烟专项检查。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近年来,我厅持续督促并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查,进一步摸清家底,强化整治,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深入开展。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锅炉烟囱冒黑烟企业加大了处罚力度,对50多家冒黑烟企业给予了省级挂牌督办。

福州市近年来加大燃煤小锅炉整治力度,禁止在全市建成区内新建燃煤锅炉,大力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走在全省前列。2015年以来福州市共淘汰或改燃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285台,实现福州市建成区及各县(市)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全部淘汰。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燃料结构调整,完成福清元洪工业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启动长乐滨海工业区、连江可门工业区集中供热项目。闽清县40家建陶企业窑炉有39家企业已使用天然气。加大“十小”企业的取缔淘汰,对仓山区螺洲镇杜园、义序周边使用工业下脚料的塑料加工厂予以取缔。

下阶段,我厅将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继续指导、督促福州市加大对燃煤企业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料的单位执法力度,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领导署名:朱  华  杨荣郎

联 系 人:黄世栋

联系电话:0591—88367352;13110799977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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