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8-00039 备注/文号:闽环保提〔2018〕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8-05-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12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8 11: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答复类别:A类

 

 

陈明良委员:

《关于加强两江源头保护 形成共护共管思想行动意识的建议》(20181256号)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涉及我厅职责的有关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禁污染产业向上游地区转移”的建议

为防止下游污染产业向上游地区转移,2009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中,就明确了要严格控制在水口库区上游沿江两岸新、扩建制浆造纸、制药、印染、制革、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以及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项目”、“晋江流域上游停止审批化工、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蓄电池、造纸等项目”。2015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明确要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厅始终注重源头引导,按照《生态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指导地方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来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在规划层面加强产业统筹协调,优化发展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上游地区水污染型项目建设,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坚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指导基层环保部门加强环评文件审核论证,对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不满足标准要求、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投资拉动等名义恢复生产,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严把环保准入关,强化规划环评,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集聚发展、优化发展、绿色发展,严禁“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等项目向流域上游地区转移,坚决守住环保底线,服务两江源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于“适当提高德化的补偿系数”的建议

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探索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早在2005年,就启动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2015年,省政府总结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多年经验,出台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强化制度性的安排,确保生态补偿资金逐年增加,其主要特点在于:

1.用标准化方式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办法》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方式,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并明确逐年提高筹集的标准和比例,预计到2020年,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补偿资金将比2015年翻一番,达到约20亿元,这与2005年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补偿金7800万元相比,增加近25倍。

2.用因素法公式明确补偿资金分配方式并向江河源头区倾斜。《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以生态保护结果为导向,按照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市、县,提高资金奖惩力度,能够激励流域上下游各地区更好地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在设置因素分配补偿系数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要向上游地区倾斜,《办法》中,德化县和永泰县均属闽江流域上游的其他市、县,补偿系数为0.8,较下游的补偿系数高;二是在此基础上,对各流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永泰县属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偿系数在0.8的基础上上浮20%,为0.96。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充分吸纳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上下游流域横向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江河源头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我省各主要流域特别是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付朝阳 徐 威

联 系 人:陈 悠

联系电话:0591-8836716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