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9-00083
  • 文号: 闽环保提〔2019〕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19-06-20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110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9-07-03 16:27

 

 答复类别:B类 

雷祖云委员:

《关于加大对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助力度 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态化、有效化的建议》(20191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住建部门推进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主要做法:

一是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自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来,我厅就引导和推动三明市泰宁县、泉州市安溪县等30多个县(市、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办法,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推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态化、有效化”。如三明泰宁县制定《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从财政年度预算统筹、排污费征收、生态补偿资金等角度切入,落实保障设施运行经费;泉州安溪县制定出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实行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行管理制度;厦门同安区、福州马尾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由县(区)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出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2012年,泰宁县政府率先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农村灌溉用电标准执行的用电优惠政策。我厅积极推广泰宁县的经验做法,并在总结泰宁县试点推行用电优惠政策经验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省电力、物价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探索研究出台全省统一的优惠电价政策。经过多次专题调研,相关职能部门反复磋商后,2013年7月,福建省物价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3〕303号),所有农村污水处理用电统一按照所在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高峰时段电价不上浮,低谷时段正常下浮,减轻了基层财政负担。

三是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近年来,省级层面相继出台《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福建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动建立了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等机制,不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仅龙岩市2016年以来,就从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得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9.65亿元,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提供了资金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做法经验,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的批示精神,配合住建部门推动完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常态化机制。一是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推动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坚持因地制宜,探索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措设施运行管理经费。二是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环保社会组织、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行维护。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到设施管理中来。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将污水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定期监测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设施管理主体落实整改要求。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付朝阳 虞平和

联 系 人:阙 华

联系电话:0591-88367067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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