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法院、检察院、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当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大气质量影响凸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聚焦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治理、检验机构监管,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福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聚焦机动车监管水平提升,推动合规达标排放治理
(一)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对于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试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
(二)强化机动车排放执法监管。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其中2025年对重点用车单位(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明确具体名单)的重型货车(总质量3.5吨以上)抽查数量不低于其保有量的30%。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注册地为其他地市的车辆或相关问题线索,及时告知注册地有关部门。对涉及数量多、范围广等车辆问题,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沟通、深入挖掘问题线索,倒查相关检验机构,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以及破坏、篡改OBD或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方责任,严打相关利益链条。
(三)加强高排放车辆遥感筛查。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维护,及时将遥感筛查数据推送至机动车环境监管系统,完善排放异常车辆处置流程。对发现排放异常偏高的车辆,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在高排放机动车上线检验时,提醒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审验。
二、聚焦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推动全链条监管
(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市县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2025年底前结合日常监管逐项核查整改成效。对核查发现屡查屡犯、虚假整改的机构,加大打击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遏制问题反弹。
(二)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定期开展远程巡查,深入分析筛查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各市县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排放检验系统与维修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信息闭环加强排放监管,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开展警示宣传教育,督促其规范维修行为,规范完整上传维修信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查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鼓励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排放维修工位安装视频监控,延长视频监控保存时长。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追溯查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有效促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
三、支持老旧车报废更新,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各市县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公安、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燃油乘用车的报废更新,谋划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四、强化组织保障协同联动
(一)加强联动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发挥各自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优势,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强化违法行为全链条打击,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和系统治理。各级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机动车检验与维护、机动车排放监管处罚等数据信息共享,对发现的新趋势和新问题,加快完善协作机制,加大联合查处力度,补齐监管短板。
(二)加强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逐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系统,精准识别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实现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互通,排放检验关键过程数据省市县三级联网。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验机构现有检测过程记录仪(黑匣子)的使用,确保记录仪(黑匣子)与上传的数据信息一致,配齐尿素检测仪、OBD诊断仪、尾气检测仪、工业内窥镜等专业设备。
(三)加强帮扶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部署,按职责协调解决本领域难点堵点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会商解决难点、卡点、堵点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机动车监管执法人才培养,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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