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现对我厅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公布。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和附表等七个部分组成。报告相关数据统计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报告信息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联系方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电话(0591)88367109。
一、概述
(一)明确职责,形成机制
一是领导重视。厅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重要抓手,贯彻于环保工作的全过程,致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明确职责。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印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各处室、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处室、单位,到具体人头。三是狠抓落实。厅主要领导经常过问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部署和落实。厅公开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公开工作。四是形成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同布置、一同落实、一同督查,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有效推进
贯彻落实国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政府办公厅《任务分解表》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1.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制定并公开行政权力88项(其中:行政审批8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处罚7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责任清单154项(其中:多部门责任事项4项)、公共服务6项;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1项、保留前置审批16项、取消前置审批15项。
2.落实环境监察执法公开透明。根据环保部有关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的有关要求,指导督促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公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已对7295家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信用福建”建设。
3.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把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事大厅,逐步推进网上全流程办理、电子监察。编制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办事流程,出台行政服务中心行为规范。推进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
4.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公开透明。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
5.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保密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征集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6.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深入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
7.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是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设区市未来3天形势,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等,共发布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预报信息700余条。
二是设区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共发布水环境监管相关信息110余条。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
四是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照程序及时公布厦门市、泉州市获得国家生态市命名,永泰县、东山县等32个县获得国家生态县命名等信息。
五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验收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发布环评审批类信息260余条。
六是重点单位排污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环评及其它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七是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继续推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开信访案件查办、挂牌督办案件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共发布环境执法类信息560余条。
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
九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全面公开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验收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相关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均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明确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主动利用网站、在线访谈等公开相关信息。宁德、福清核电厂外围自动子站及国控点的监测数据均已公开。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全面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实效,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数量
累计主动公开文件152件(历年累计1284件),主动公开非正式公文类信息累计2200多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紧密围绕环保重点工作,主动公开环保政策法规、权力运行、规划财务、监测科技、环评审批、水环境监管、大气环境监管、土壤环境监管、生态保护、辐射监管、核应急、环境监察、环保宣教、环境应急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水质周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环境质量季通报、近岸海域水质、环境状况公报等环保业务信息。
同时主动公开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活动,机构设置和职能,工作动态,基层动态,规划计划、财政资金,人事管理等其他政务信息。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主要是政府门户网站,其次是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环境宣教活动、环境新闻报道、微信、微博等辅助形式。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数量
累计受理依申请公开144件(历年累计375件),其中网上申请94件,信函申请50件。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监察、自然生态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全年受理144件信息公开申请,其中131件已答复,13件还未到办理期限,其中同意公开11件,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1件,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信息75件,其他类型44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工作,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历年累计也无此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部分环节还有待进一步推进;政策解读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处室(单位)和各地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政务公开工作队伍不够健全、工作人员少、专业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2017年,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环保部的有关要求,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工作思路
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国办、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深入落实《条例》、《办法》和《环境保护法》。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和重要手段,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提升措施
一是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学习、培训,理解掌握国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掌握《条例》、《办法》、《环境保护法》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业务水平;二是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三是继续推进政策解读;四是推进水、大气、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五是继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六是继续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七是继续推进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八是继续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九是继续推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十是继续推进财政资金等其它领域各项信息公开;十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主要阵地,努力拓展新的信息公开渠道;十二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促进各地市、部门均衡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主动公开非正式公文类信息是指在政府门户网站“环保监管”、“公开公示”、“环境季报”、“空气日报”、“水质周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等栏目中,以公示公告等各种形式公开的大量信息,不属于正式编号的公文。
附件:历年统计数据(依申请公开数据统计时限为2008年
-2016年,其余数据统计时限为2003年-2016年)
附件
历年统计数据
指 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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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2016年度
|
历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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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文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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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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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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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
|
其中:1.政府网站公开数
|
条
|
152
|
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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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公报公开数
|
条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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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条
|
144
|
375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18
|
2.网上申请数
|
条
|
94
|
227
|
3.信函、传真申请数
|
条
|
50
|
13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131
|
360
|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条
|
11
|
59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条
|
1
|
18
|
3.不予公开答复数
|
条
|
0
|
1
|
4.其他类型答复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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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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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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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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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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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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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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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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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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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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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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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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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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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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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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