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原则上A公司应履行各项环保责任,B公司无需另行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
感谢您对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false |
受理部门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 |
现状:A、B公司属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A公司已取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进行中。如B公司欲租赁A公司厂房从事生产制造活动,且承租人B公司租赁部分厂房进行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均在已批准的范围内。
请问:
①A公司若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环保责任主体由A公司承担,B公司是否可免于办理环保合规手续(环评、排污许可证、验收手续)
②如上述①不可行,原则上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变的,承租人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那承租人B是否可以使用A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沿用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盼复,谢谢!
|
咨询时间 |
2023-09-06 |
回复时间 |
2023-09-08 |
回复内容 |
网友: 感谢您对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生态环境部
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省直厅局网站
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64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备案号:
闽ICP备13013504号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邮箱:bgs@sthjt.fujian.gov.cn邮政编码:350003
版权所有:©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中文域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务
主办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维护单位: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