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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排放二氯甲烷的生物实验室项目是否需要做大气专项
受理部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
您好,目前有一个生物技术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建于福州市,根据分类管理名录需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有排放二氯甲烷且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且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但后文备注“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二氯甲烷目前无全国性的排放标准,也没有福建省地方标准,但有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方的排放标准。请问此项目排放的二氯甲烷是否属于“技术指南”里说明的“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是否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咨询时间
2025-01-02
回复时间
2025-01-07
回复内容

您好!福州市生态环境依法受理您关于涉及排放二氯甲烷的生物实验室项目是否需要做大气专项”的咨询。经调查核实,现给出如下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应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有关具体解读建议您咨询生态环境部,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