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制图/陈玉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噪声污染防治法紧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范畴。
实现源头防控与分类管理并重。
分类施策精准治污。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场舞喧嚣等突出问题,法律拿出了“新招实招硬招”,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专章,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并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群众自觉减少噪声,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家园。
“法律责任”专章用十七条规定加大惩戒力度。
为解决处罚手段欠缺等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责任种类,新增责令拆除,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暂停施工等。如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在完善民事责任方面,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对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咬合”,把“让污染者买单”落实到位,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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