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线索,实行有奖举报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举报对象
生态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含维修)、碳排放数据管理、土壤行业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第三方机构。
三、举报事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开展现场监测、未进行实验室分析,直接编造、出具监测报告;未实际采样、擅自变更采样点位频次时段、调换稀释样品等虚假采样;篡改、伪造、删减、替换采样原始记录、仪器分析数据、实验台账、质控数据;无有效资质或者超资质范围承接监测业务;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屏蔽中断数据传输、虚假标记数据或者工况、配合排污单位规避监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签发人挂名签字、未实际履职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机构: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编造、篡改现状监测数据,引用不实资料;隐瞒项目实际建设内容、选址变更、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刻意弱化环境影响、降低评价等级;现场核查人员未实际参与而在核查报告中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机构(含维修机构):对检测过程中明显冒黑烟的车辆仍出具合格报告;替检代检、未完成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出具合格报告;机动车维修机构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干扰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通过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碳排放数据核算核查机构: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核算、能源消耗、物料消耗等台账人为编造、篡改、补录;擅自修改排放核算因子、排放系数等参数人为压低排放量;核查人员未实际参与现场核查而在核查报告中签名;协助排放单位隐瞒异常排放、规避履约清缴,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土壤行业调查和评估机构:未实际开展现场踏勘、污染识别即编造调查资料;浅坑摆拍伪造深层柱状土壤采样,采样工具、深度不符合规范,地下水以其他水样替代;编造检测数据、套用其他地块历史数据;刻意压低污染物浓度、检出率,“洗白”污染地块;未实际评估即出具虚假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机构:运维人员空岗缺位、不巡检不维护,编造虚假巡检维保记录,批量模板化、事后补录虚假台账;与排污单位串通,擅自调整治污设施运行参数、启停设备、篡改后台数据,虚构治理达标成效;隐瞒设施停运、故障失效、超标排放等问题,协助企业掩盖违规排污、规避监管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未实际开展现场踏勘、样品采集、危险特性检测即出具鉴别结论;采样点位数量不符合规范、样品代表性不足;编造检测数据、套用相似样品历史数据、擅自修改鉴别标准方法;刻意将危险废物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洗白”,规避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义务;伪造鉴别方案、现场踏勘记录等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举报渠道
1.来信来访(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信访中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
2.来电:0591-87866778
3.邮箱:fjshjjczd@sthjt.fujian.gov.cn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举报时请尽量提供违法活动或者相关线索的详细地点、发生时间、涉事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具体违法行为描述等信息。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各项合法权利。
特此公告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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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