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环保人〔2011〕32号 签发人:马承佳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十一五”
减排工作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请示
省政府: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不懈努力,我省“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涌现了一批为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集体和个人。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十二五”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文〔2007〕218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闽政〔200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93号)和国家有关“十一五”减排先进表彰工作精神,我厅建议对全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地区、企业、集体、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
(一)表彰范围。为全省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重点减排单位(企业),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内设处室和直属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及在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从事减排相关工作的个人。
(二)奖项设置。设置“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地区”、“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企业”、“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个人”四个奖项。
(三)表彰名额。减排是各部门齐抓共管、各领域共同推进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在全面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各减排企业“十一五”减排工作贡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此次表彰名额确定为先进地区2个、先进企业43个,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68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地区评选条件
主要根据各设区市“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1.鉴于“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以煤电、钢铁烧结机脱硫和结构调整为主,中小锅炉脱硫未予认定减排量,且各地煤电、钢铁企业分布不均匀,对各地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评价不能简单地以最终核定结果,因此,不论二氧化硫最终核定减排的比例多少一视同仁,作为基本条件,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参与评奖;未完成的不得参与评奖。
2.我省“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重、压力大,是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以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基础条件的前提下,按各地最终核定的化学需氧量减排比例超额完成情况,参照国家通报表彰减排先进地区的名额控制和相关做法,确定表彰地区。
根据“十一五”减排核定结果,福州、厦门市化学需氧量分别超额完成41%、43%,泉州、漳州、龙岩分别超额完成10%、10%、11%,莆田、南平、三明、宁德完成目标任务。因此,建议通报表彰“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贡献大且超额完成减排目标20%以上的福州、厦门两个设区市。
(二)先进企业评选条件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为全省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减排企业。按各设区市减排任务、工作量、贡献情况并综合考虑重点减排项目减排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名额分配,主要针对电厂(热电厂)、污水处理厂和造纸、钢铁、炼油等企业。
(三)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内设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减排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2.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积极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减排工作,在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减排任务完成等作出突出贡献。
各设区市先进集体名额分配原则: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任务1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1个,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10%以上的加1个,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20%以上的再加1个。
(四)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投身减排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减排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各设区市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原则: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任务2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2个,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10%以上的加1个,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20%以上的再加1个。三明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贡献突出,另加1个名额。
三、推荐评选办法
(一)先进地区等次由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保厅)按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
(二)先进企业由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初审。
(三)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按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各自推荐,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初审。各设区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除环保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外,应有“十一五”减排重点领域城镇污水处理或者电力(钢铁)脱硫的行业主管部门(比如住建部门或者经贸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先进地区、企业、集体、个人推荐名单经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由省公务员局复审并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及经费安排
由省政府对评选出的先进地区、企业、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地区”、“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企业”、“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十一五’减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由省政府行文表彰,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按每个先进企业奖励5万元、每个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需要发放奖金245.2万元;制作奖牌、奖章和证书约需5万元,表彰会议预算5万元,以上合计经费共需255.2万元,所需经费建议省政府协调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妥否,请审示。
附件:先进地区推荐名单及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吴建闽,电话:0591-28379899,13696823628)
主题词:环保 表彰 减排工作 请示
抄送:倪岳峰副省长,林依标副秘书长。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
先进地区推荐名单及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表
一、推荐通报表彰的先进地区名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先进企业名额分配表
|
设区市 |
名额(个) |
|
福州 |
7 |
|
厦门 |
7 |
|
泉州 |
6 |
|
漳州 |
4 |
|
三明 |
5 |
|
莆田 |
3 |
|
南平 |
4 |
|
龙岩 |
4 |
|
宁德 |
2 |
|
平潭 |
1 |
|
合计 |
43 |
三、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
|
部门、单位 |
先进集体名额(个) |
先进个人名额(个) |
|
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内设处室、直属单位 |
省政府办公厅 |
1 |
1 |
|
省住建厅 |
1 |
2 | |
|
省经贸委 |
1 |
2 | |
|
省监察厅 |
1 |
1 | |
|
省发改委 |
1 |
1 | |
|
省物价局 |
1 |
1 | |
|
省统计局 |
1 |
1 | |
|
福建电监办 |
1 |
1 | |
|
省电力公司 |
1 |
1 | |
|
省财政厅 |
1 |
1 | |
|
省环保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
5 |
12 | |
|
小计 |
15 |
24 | |
|
各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
福州 |
4 |
6 |
|
厦门 |
4 |
6 | |
|
泉州 |
3 |
5 | |
|
漳州 |
3 |
5 | |
|
三明 |
2 |
5 | |
|
莆田 |
2 |
4 | |
|
南平 |
2 |
4 | |
|
龙岩 |
3 |
5 | |
|
宁德 |
2 |
4 | |
|
小计 |
25 |
44 | |
|
合计 |
40 |
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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