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主体变更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畴内。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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