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产生危险废物剥离液200-300吨/月,目前移交危废处置商综合利用后,再由化学品供应商卖回,费用较高。因同地区分公司建设了一套SRS剥离液回收系统,可将废剥离液转移至分公司的SRS系统综合利用后,将剥离液供应至我司生产车间,实现资源化使用,降低新剥离液采购费用,400多万/年。两家公司路程距离为5-6公里。请问一下该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方案可行吗?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02-11 14:10

  在具备回收利用能力且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中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您在咨询中提到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如确定具备剥离液回收利用能力,且已履行有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就近联系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其指导下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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