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回收利用能力且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中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您在咨询中提到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如确定具备剥离液回收利用能力,且已履行有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就近联系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其指导下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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