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8-21 10:33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6〕2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修订的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加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体系建设,于2020年首次探索建立综合裁量模式,2021年进行了一次修改,2024年再作了进一步完善,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届时将同时废止。为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权依法公正行使,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切实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范化水平,省生态环境厅于2026年8月13日印发了《裁量规则》,指导全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二、制定依据

  本《裁量规则》根据《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定

  适用规定共18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裁量公式、裁量步骤,以及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二)裁量基准

  1.共性裁量基准表。共4项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适用此表。

  2.修正裁量基准表。共3项裁量因素,分别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此表。

  3.个性裁量基准表。共187项处罚事项。其中涉及《法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72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违法行为15项。仅适用于本表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根据《法典》,以及参考外省和地市先进做法,结合执法实践,细化完善了不予处罚清单3类12项、免予强制清单1项的适用条件、依据等,形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模式,有利于基层更好运用“首违不罚”处理轻微违法行为。

  四、咨询方式

  解 读 人:陈捷

  咨询电话:0591-8781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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