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10-28 09:43

  为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群防群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修订重点包括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及不予奖励情形等内容。

  一、修订背景

  2020年我省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闽环发〔2020〕12号),在挖掘环境违法线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原有暂行办法存在线索定级标准不统一、奖励兑付流程繁琐、内部举报人激励不足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执法工作实际。为补齐制度短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新版《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二、修订内容 (一)拓宽举报参与渠道。《办法》明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各类网络自媒体作者可在相关信息公开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举报。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来信来访、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平台等多元化渠道进行举报,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的权利。

  (二)明确奖励条件。《办法》规定,举报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来源合法,需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明确违法主体、点位、时间及事实,并提交合法客观佐证材料,鼓励群众以“随手拍”取证,相关材料举报前不得对外公开。举报线索需与查实违法事实基本一致、证据真实合法、不构成诬告陷害,经查证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由负责查处生态环境部门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

  (三)优化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办法》优化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实行分类计奖、差额补发,各类情形奖励不重复叠加。小微民生线索经查证属实,一次性发放50元固定奖励,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按程序移交;而一般线索与重大线索则不同,一般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先发500元基础奖励,重大线索先发1000元基础奖励,后续按处罚金额1%核算应发奖励,不足基础奖励金额的不退不补,超出部分补发差额。重大线索涉案人员被行政拘留的追加奖励1万元,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追加奖励2万元。单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大内部举报人激励力度。《办法》规定,内部人员指涉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内各岗位人员,相关知情人员指与该违法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上述人员举报的,奖励金额按2倍计算,单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新增悬赏征集规定。《办法》规定,办理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或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生态环境部门难以获取源头线索、有效破案证据的,可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相关线索或证据,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不予奖励情形。《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告知理由并做好台账记录:(一)故意实施环境违法、捏造材料、敲诈勒索;(二)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或线索由其泄露;(三)举报人明确拒绝奖励;(四)线索证据已被部门掌握或媒体曝光;(五)举报前已立案调查;(六)主观臆断、大量举报轻微合规瑕疵扰乱执法;(七)以滋事饶旭、缠访闹访等非正常方式举报;(八)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情形。举报人存在骗取奖励、虚构材料、敲诈勒索、阻碍执法等恶意举报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举报奖励资格;造成企业损失的协助维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咨询方式

  解 读 人:林曦

  咨询电话:0591-8836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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