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6年2月1日-2026年2月28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3-31 11:22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

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6]0017号

福建永安建福水泥有限公司

上海茂涌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Cf-252

3.8E+8Bq

2026/2/5

2

闽环辐审[2026]0018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8枚放射源Kr-85

3.7E+10Bq*8

2026/2/5

3

闽环辐审[2026]0019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枚放射源Ir-192

3.7E+12Bq*2

2026/2/5

4

闽环辐审[2026]0020号

大田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Cf-252

6.3E+8Bq

2026/2/11

5

闽环辐审[2026]0021号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

2枚放射源Ir-192 、1枚放射源Se-75

3.7E+12Bq*2、3.7E+12Bq*1

2026/2/11

6

闽环辐审[2026]0022号

三明市第一医院

山东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6/2/11

7

闽环辐审[2026]0023号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Ga-68、1份放射性药品Lu-177

1.850E+10Bq、7.400E+10Bq

2026/2/11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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