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部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4)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
(1)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统一执法着装。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明示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相应的说明。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文字记录。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严格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模板,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记录归档。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4.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一般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应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没有条件设置法制工作内设机构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采取聘用方式,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再次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认为该重大执法决定仍需执行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单位领导集体研究。
4.明确审核责任。制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推进执法信息化。
(三)完善保障措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