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08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生态环境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制定本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一、主动公开

  (一)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

  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文号

  1.索引: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内容概述:指该信息的主要内容。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生成的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二)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目录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t.fujian.gov.cn/)上公布。

  (三)公开形式

  (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fujian.gov.cn/

  (2)微博

福建生态环境

  (3)微信公众号

  

  福建生态环境

  (四)公开渠道

  主要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环境状况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省中瑞影城旁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五)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的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8362100

  传真号码:(0591)87868398

  电子邮箱:sthjt@sthjt.fujian.gov.cn(仅供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邮政编码:350003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填写《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网址:http://sthjt.fuj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以在线提交确认之日为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聚到提出。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